2024年4月11日,高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吳某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決定,沒收違法侵權商品,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2日,高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接到公安局案件移送函,當事人吳某銷售的標有“NSK”“INA”和“FAG”品牌的軸承座,涉嫌假冒“NSK”“INA”和“FAG”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jīng)查,上述商標持有人未授權當事人生產(chǎn)、銷售、倉儲帶有“NSK”“FAG”和“INA”等系列商標的產(chǎn)品。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高唐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既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利益,又誤導、欺騙消費者,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本案的查處,有利于提升大眾對于知識產(chǎn)權保護、商標維權的認知,增強商家遵法守法的意識,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huán)境,切實織牢織密知識產(chǎn)權保護網(wǎng)。
(摘自:大眾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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